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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1-12 05:39    文字:【】【】【
摘要:首页洪运娱乐首页 近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了北京市场上的草莓农药残留超标,其中残留的乙草胺为致癌物,引发了北京市民的广泛关注。对此,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首页“洪运娱乐”首页近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了北京市场上的草莓农药残留超标,其中残留的乙草胺为致癌物,引发了北京市民的广泛关注。对此,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近日对全市草莓市场展开抽检,检测结果显示,175个样本均未检出乙草胺。

  笔者曾经去过浙江省建德市,当地是草莓种植之乡,国内很多其他草莓产地都有建德人的身影。根据当地的种植户说,为了防治炭疽病、白粉病等病害和蚜虫等虫害,草莓在育苗到进棚之前几个月时间大约需要用 30 次农药。在进棚之后视情况可能还要使用几次农药,但在开花结果之后的农药使用就不那么多了。当然不同地区施药情况可能会有差异,东北地区气候冷凉病害发生少的话可能用药次数就不需要这么多。但整体上来说草莓仍是用药比较多的一种水果。

  在我国,草莓上没有登记的除草剂,但是农户们又存在除草的需求。所以农户经常通过覆盖黑色地膜的方法一定程度上减少杂草发生。至于化学除草剂,我之前没有特意问过草莓上如何使用除草剂,但我觉得在草莓上使用除草剂并不是不可能的。

  至于在北京和其他城市街头看到打着“有机草莓”牌子进行销售的,可以说绝大部分都不是有机的,这点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如果要说具体农药超不超标,还需要通过试验检测来确定。

  二、针对央视草莓的这一则新闻,不考虑央视记者的取样检测手法,我们来看一下是不是有一些不严谨的地方

  关于致癌物等级,我没有在世界卫生组织 WHO 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 的致癌物分类列表中找到乙草胺:

  关于 IARC 的相关资料可参考维基百科:和另一个知乎答案:中 @伍晨 的回答。同时在这个致癌物分类列表中,酒精饮料和烟草烟雾都被列为一级致癌物质。

  在美国,农药的登记是归美国环保署(EPA)负责的,我找到了一份关于乙草胺第五次评估致癌风险的资料:

  第一次乙草胺被评估为 B2 级,可能对人类有致癌作用;第二、三次评估延续了第一次的结果;第四次评估说乙草胺对人类来说可能是致癌物。

  和 EPA 的致癌风险评估最终指导方针(2005 年 3 月)相一致,CARC 根据在雌雄小鼠上发生良性肺肿瘤和雌性小鼠发生组织细胞肉瘤的不充分证据将乙草胺归类为“有暗示性的证据表明具有致癌风险”。因此,并不要求对鼠肿瘤致癌风险进行线性定量。

  由于慢性 RfD(cRfD)0.02 mg/kg/day 对于致癌和非致癌作用(包含大鼠鼻肿瘤,甲状腺肿瘤和小鼠肿瘤)来说都是一个具有保护意义的数值,量化致癌风险并不是必要的。由一个以狗为实验体的为期一年的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以睾丸、肾和肝组织病理学和流涎增多为基础,)测得 NOAEL 和 LOAEL 分别为 2mg/kg/day 和 10mg/kg/day,以此为基准确定 cRfD 值为 0.02mg/kg/day。

  注:这里的 RfD 是参考剂量(reference dose),是由 EPA 首先提出,用于非致癌物的危险度评价。RfD 为环境介质(空气、水、土壤、食品等)中化学物质的日平均接触剂量的估计值。人群(包括敏感亚群)在终生接触该剂量水平化学物质的条件下,预期一生中发生非致癌或非致突变有害效应的危险度可低至不能检出的程度。

  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样品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染毒剂量或浓度。

  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是在规定的暴露条件下,某种物质引起机体(实验动物或人)出现某种损害作用的最低剂量或浓度。

  文章摘要当中提到通过调查,发现使用乙草胺的农户患上肺癌等癌症的几率要高于不使用乙草胺的农户。但是由于缺乏暴露 - 反应趋势,暴露案例数目较少,乙草胺使用和癌症发展的时间较短,使得文章无法做出乙草胺致癌的决定性结论。

  在中国,农药的登记由农业部药检所负责。农药有效成分在登记时需要提供毒理学资料,主要通过动物毒理学试验来评估该有效成分可能造成的各种健康危害作用。毒理学资料中包含慢性和致癌试验资料,观察农药对实验动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作用,也要确定 NOAEL 和致癌的可能性,为制定人群安全接触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乙草胺的致癌作用尚不能有一个绝对明确的定论。乙草胺可能会给长期大量暴露在其下的使用者带来致癌风险,但这主要是针对长期大量使用乙草胺的农户来说的,对于很少接触到乙草胺的普通消费者来说(cRfD 为 0.02 mg/kg/day,意味着一个 60kg 成年人每天摄入 1.2mg 乙草胺),并不需要太过担心它的致癌风险。农药致癌的新闻一爆出来就经常夺人眼球,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香烟、酒精饮料等食品的致癌作用更值得关注。

  撇开乙草胺的致癌性不谈,我们看看它仅仅就毒性来说它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乙草胺对大鼠的急性经口半致死剂量 LD50 为 2148 mg/kg,按照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属于低毒农药。

  我在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上查询了一下乙草胺在草莓上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也是根据毒理学数据定出来的数值,规定在农残检测时不得超过该值),其中中国和美国是没有规定乙草胺在草莓上的残留限量的,欧盟规定乙草胺在草莓上的残留限量为 0.02mg/kg,实际上比报道中的 0.05mg/kg 还要低一些。然而人们在制定 MRL 的时候经常是留有一定空间的,超过一些并不代表就会立即对身体产生危害。

  在我国的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中规定,乙草胺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 0.02mg/kg bw, 也就是说一个体重为 60kg 的成人,每天最多摄入 0.02*60=1.2mg 的乙草胺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按照新闻中的最高残留量:0.367mg/kg。意味着如果我们只通过草莓来摄入乙草胺的线kg 的草莓,而且是常年累月地吃,我觉得一般人是吃不到这个量的。当然我们每天还可能会从其他途径摄入乙草胺,实际情况不能这么算。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就是给大家一个摄入量的直观体会。(写完才发现有一个新闻里也用了这种算法。)

  在我国,乙草胺确实没有在草莓上登记。实际上,目前中国在草莓上目前没有登记过任何一种除草剂。乙草胺是一种酰胺类的除草剂,多用于大豆、棉花、玉米、花生等作物,进行播后苗前土壤处理,主要防除多种禾本科杂草。至于乙草胺使用在草莓上会不会产生药害我没做过试验不能肯定,但我觉得关于乙草胺没有在草莓上登记的原因可能是我国农药登记水平不完善和市场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

  目前我国的很多农作物上都还没有登记任何一种农药,并不是说这些作物上不需要使用农药,或者农药运用在这些作物上会威胁食品安全,而是农化公司觉得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将自己的产品登记在这些作物上不划算。很多作物的种植面积不大,用药水平不高,而公司进行农药登记是要花钱、花精力的,如果一种作物不能支撑起足够大的农化市场,公司可能就不会选择优先在该作物上登记产品。所以乙草胺在草莓上没有登记很可能不是出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原因。药检所、公司和农民都希望看到更多的农药登记在更多种类的农作物上。目前也已经有一些地方药检所在进行试点,为农化公司在小众作物上登记农药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农药登记在小众作物上,完善现有的农药登记状况。

  在农村带过的人应该都知道,虽然农户是专职种田种蔬果的。但是大部分传统农民的植保知识其实是相当匮乏的,能够完全靠自己将各种病虫害防治好的农户其实是少数。这就使得在农作物发生病虫害的时候,农户会“病急乱投医”,表现为在选择农药时乱用药和使用时超过标签推荐用量。

  另一方面,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强调在进行病虫害防治过程中预防的作用,在病虫害发生之前或发生初期使用农药预防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减少了农药的用量,防治的效果也比较好。但是大部分农户的习惯都是见到病虫害发生之后再打药,这样既降低了效果,又增加了农药的使用量。

  另一方面,每种农药上都有一个安全间隔期(PHI),规定了农药在使用之后需要间隔多长时间,等到农药残留量降低到一定程度之后才能收获,这个值根据农药和作物种类的不同会有变化。但是有不少农户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完全不注意安全间隔期,第一天喷药第二天就能拿去卖,这样就很可能会导致农药残留超标。(所以大家去采摘园的时候要注意园子在不久之前是否刚使用过农药。)

  再补充一点,目前国内农户自身的安全意识也有待提高。毕竟和农药接触最多的其实是农户自己,但现在很少有农户在喷药的时候会准备专门的防护服,在喷药时身体大面积暴露在外,好一点的会准备一个口罩带着,也有人连口罩都不带。农户都不关心农药对自身造成的风险,就更别提为别人生产出的农产品了。

  正如上面所说的,目前很多农户的植保和农药知识水平不高。所以农资零售店就经常承担起了“植物医院”这样一个功能。很多农户会拿着发生病害的作物枝叶去找农资零售店老板“看病”。而农资店老板为了保障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效果,进而抓住客源,防止“植物医闹”,经常针对一种病虫害开出多种农药混合使用,并且加大使用剂量的方案。而长期加大剂量使用农药而没有采取延缓抗性产生的措施,就可能使植物的病虫害产生抗药性,进而迫使农户再加大农药的使用剂量,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其实和医药中的抗生素滥用有不少相似之处。

  农业是高风险行业,农作物的价格,特别是蔬菜水果的价格波动经常很大。而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常常决定了农户在进行病虫害防治上的投入意愿。一般当一种农作物的收购价格较高时,农户会更倾向于使用价格较高的进口农药或者增加农药的用量和次数;而当一种农作物的收购价格很低时,农户一般倾向于使用廉价农药或者干脆就不使用农药,最极端的情况连收获都不收了。

  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非法的工厂,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一些农药厂家也会向自己的产品中添加一些商标、包装上不会标注的隐性成分。单就农药的性质而言,高毒通常意味着防治效果好,高残留则意味着持效期长。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确实有它的市场,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不法农户和厂家对金钱利益最大程度的追求。这个时候,我觉得可以从法制的角度在上游下游加强监管,严厉处罚,将法律成本增加到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无法接受的地步。

  农药的超规使用其实也是一种不难见到的现象。如果是低毒农药还好(虽然法规上也是不允许的),但如果牵扯到高毒农药,就可能产生严重的问题。之前新闻报道的山东毒西瓜就是高毒农药超规使用的一个例子。产自海南的西瓜上面检出了涕灭威,这种农药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的杀虫剂,是我国目前允许投入生产使用的毒性最强的农药种类之一。但是作为一种高毒农药,农业部规定该农药只能用于一些旱田作物,不得用于蔬菜水果(因为蔬菜水果的生育期短,留给农药降解的时间更少)。但是由于它不错的防治效果,一些农户无视规定,最终造成了毒西瓜的悲剧。

脚注信息